正确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有关保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1-04
文章作者:
发布人:
杨俊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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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既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要要求,也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既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解决突出问题的现实要求。《规则》共10章77条,自始至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章要求,从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的政治高度,突出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坚决防止和杜绝“灯下黑”。《规则》通篇遵循和把握了尊崇党章、加强内控、职能分离、强化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和突出党内法规特色等原则要求。

此前,即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与之相比,《规则》是对《规则(试行)》的再定位、再修订、再出发,前者在党内法规中的位阶更高、效力更大、要求更严。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制定印发的主体不一样,《规则》是直接由党中央制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它的政治意义也不一样,《规则》是新时代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立的“规矩”、设的“跨栏”,充分体现了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硬性要求。

全面梳理《规则》中的有关保密规定可以发现,其中涉及一些保密条款。第六十七条规定:“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六十八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无论是之前制定的《规则(试行)》,还是新颁布施行的《规则》,对保密的要求都非常严格,且是一以贯之的。在有关保密规定方面,《规则(试行)》主要涉及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等条文;《规则》主要涉及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等条文。逐条逐句对比这些条文规定,两者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至于相同点,概括来说就是基本内容一致、基本要求一致。《规则(试行)》和《规则》先后都明确了审查(调查)工作中涉密载体产生、使用、发放、携带等管理规定,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的脱密期管理和从业禁止规定,明确了纪检(监察)干部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惩戒规定,并都提出了相应的保密管理要求。

至于不同点,一是文字表述有些变化。这一方面是因为监察体制改革带来一些专用词的出现,如“调查”“监察”,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党内法规制定水平的提高,有的表述变得更加科学、更加规范,如将《规则(试行)》中的“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修改为“涉密人员”。二是有关法律后果更加明确严厉。例如,对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处理,《规则(试行)》第五十三条仅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而《规则》第七十一条对此不仅突出强调要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纪律责任,还突出强调要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当然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规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新形势下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具体到保密系统来说,如何按照中央要求、将上述保密规定落实到位,这既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一个现实命题。各级保密委员会应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做好摸排调研,切实拿出有效举措,以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万无一失。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保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稳中求进、改革创新,以勇于担当的精神和善于斗争的能力,认真抓好《规则》中有关保密规定落地生根,坚决做到在执行保密规定过程中,不畏艰难、不做选择,不搞变通、不打折扣。

为此,笔者建议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亮出担当的宽肩膀、练就成事的真本领,精准有效采取管用措施。一是按照中央统一要求,督促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办每年就执行《规则》中有关保密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年底,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予以考评。二是在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查的基础上,必要时,由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各级纪委监委保密委员会,适时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下沉到市县一级。三是对上述自查、抽查中发现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无论涉及到哪个单位,无论涉及到谁,都必须一查到底,决不搞网开一面、情有可原、下不为例。四是以处理保密违规和泄密案件为契机,以案促查、以案促改,积极推动涉案单位整改落实;同时,形成和汇编有关典型案例,及时开展警示教育,达到“处理一人”“警示一片”“教育全体”的良好效果。

 

(原载于《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6期)